韩家园林业局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2000年2月1日)
韩家园林业局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2000年2月1日)
韩家园林业局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日)
根据《韩家园林业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和《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病救
助医疗管理规定》精神,为解决林业局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结合我
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参加韩家园林业局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知青),必须参加职工大病
救助医疗保险,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第二条 基金来源。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
职工(含退休)每人每月交4元钱;二是林业局每月为每个职工缴纳2元钱,企业和个人缴费均不
计入个人帐户;三是医疗保险局从统筹金中提取5%,作为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专款专用。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用于下年
大病救助医疗,当年大病救助超支列入下年支出。利息并入大病救助基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基金只用于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 支付标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最
高支付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五条 支付病种。主要支付癌症、尿毒症、血液病、大型手术等少见疾病。每类病种按
早、晚期规定最高支付限额。
一类癌:血癌、脑癌、淋巴癌、肝癌、肺癌,早期2万元,晚期1.5万元。
二类癌:胃癌、食道癌、胰腺癌,早期1.5万元,晚期1万元。
三类癌:结肠癌、直肠癌、喉癌、鼻咽癌、子宫癌、膀胱癌、乳腺癌,早期1万元,晚期8
千元。
尿毒症8千元。
少见特殊疾病、器官移植最高支付10万元。
第六条 支付办法。参保职工医疗费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大病救助保险所列病种的规
定,在局医疗保险局按80%核销。
第七条 大病救助保险金的收缴。大病救助医疗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部分,年初一
次缴齐,医疗保险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要符合《韩家园林业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细则》关于在定点医院就医、逐级转院、药品使用范围、部分付费诊疗项目核销标准、服
务范围等项要求,否则医疗费不能在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到林业局外就诊的特殊疾
病,要有医疗保险局的批准手续。
第九条 以满12个月为限,在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超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在大病救助医疗
保险金中核销。超出12个月仍享受原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林业局成立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委员会每
年要把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通报全局。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林业局医疗保险局每季度要填写大病救助金申请表,并附有诊断书、复写处方、
患者参保资格证明、缴费记录等,备地区大病救助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要遵守大病救助保险的各项规定。对在医疗费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的职工,林业局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待上级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