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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园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2001年7月26日)

韩家园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2001年7月26日)



                韩家园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6日)

  第一条 为确保新《森林法》贯彻执行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对我局现有森林
资源实行全方位有效保护,全面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
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管护中队的建立,业务上隶属资源林政部领导,管护中队下设小队。管护中队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护责任区的检查保护工作。

  第三条 管护的具体内容

  1.制止一切有损于林木生长的非法经营活动及种植窑栗等违法活动,发生林政案件应及时
向资源林政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2.及时发现和制止毁林开荒、滥占林地以及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并迅速上报中队,中队应
及时上报资源林政部门;

  3.在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弄火行为,负责本管护区“三清”工作,依法检查入山人员。及时
发现和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4.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的森林病虫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预防和治理;

  5.保护管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制止一切乱捕滥猎,乱挖滥采行为;

  6.认真执行《森林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对森林经营措
施和生产经营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7.积极参加防火、防汛、抢险救灾、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活动及中队交给的其
它工作任务;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管护责任人的权利

  1.可以优先承担林场(所)下达的生产作业任务,获得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

  2.完成森林管护任务,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增长,获得核定的管护费用;

  3.在管护责任区内,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作业方式,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情况下,准许从
事林副、林药、林果、林蛙、林鱼等种植、养殖、培植及采集、加工、销售林产品等活动;

  4.在不影响森林经营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经营新的多种经营项目;

  5.有权制止非经营管护承包人员进入本管护区内采集、种植、养殖经济作物和动物以及从
事有害森林管护经营责任人经济利益的一切活动;

  6.享受企业或林场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得资金扶持;

  7.按经营承包合同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和获得违约方应赔偿的经济损失;

  8.要求对正当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享有行政和司法保护。

  第五条 中队在完成年管护经营目标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管护责任区,填写管

  护经营自查报告,上报林业局,林业局资源林政部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
中队的管护经营成效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兑现奖惩。

  第六条奖 励及惩罚

  1.为将管护经营者的责任、权利、风险、收益贯穿于管护经营活动的始终,在管护经营者
的工资发放上采取风险抵押金制度,即扣除管护经营者工资的 30%作为风险抵押金,经定期和
年终考核,管护经营者全面完成管护经营目标,风险抵押金于年终一次性返还,成绩显著的另
外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管护经营目标,则要扣除其风险抵押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它责任;

  2.奖 励

  (1)认真履行合同,完成年管护任务的管护责任人,按要求积极经营开发林下资源,取得
效益达1万元的,奖励其1个月的管护工资,达到2万元以上的,奖励2个月工资;

  (2)管护经营者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经考核验收,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管护经营目标,
奖励管护经营者3 000元。

  3.处 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扣风险抵押金外,还要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并处1 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管护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责任区内私自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管护经营者没有及时制止或不能制止
又没有及时向林场或上级管护机构报告的;

  (2)在责任区内发生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活动的;

  (3)在责任区内发现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长活动的;

  (4)在责任区内发现非管护经营者对林下野生资源进行掠夺或采集活动的;

  (5)在责任区内发生乱砍滥伐、盗伐、偷拉私运现象没有制止或不能及时报告的;

  (6)在责任区内发生种植窑栗等违法活动,不能有效制止,又没有及时报告的;

  (7)在责任区内不能对森林防火实施全面监督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在责任区内的森
林火情及起火点在本责任区造成森林火灾的;

  (8)在责任区内不能及时发现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的;

  (9)在责任区内不能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发生乱捕滥猎现象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源林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