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家园林业局畜牧养殖管理办法(2003年8月12日)
韩家园林业局畜牧养殖管理办法(2003年8月12日)
韩家园林业局畜牧养殖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好我局2003年的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我局的实际,下大力气调整产业结构。运
用招商引资、股份合作制及个体经营等形式,来拓宽我局畜牧养殖渠道。坚持经济与生态效益
相结合,由单一的木材生产向特色养殖、生态旅游方向发展,因此对在我局施业区内从事畜牧
养殖的职工及愿意来我局投资从事畜牧养殖者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和扶持本局职工群众及外地人士到我局施业区从事放牧养殖,发展特色养殖
业、牧草种植业,扩大我局畜牧养殖规模。
第二条 放牧草原管理
(一)施业区内的牧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林间草地使用由资源管理部门和各林场统一规划、
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无权审批。
(二)放牧场地的区划及审批程序
1.放牧场地的使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适用的原则,由养殖户所在的林场确定地块,到资源
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放牧草使用许可证。
2.签订土地牧草许可证后,该地块牧草使用权属于使用者,他人不得进入使用。
3.凡在我局施业区内从事畜牧养殖者,建造房屋和养殖圈舍及辅助设施的,必须先向养殖
单位提出申请,并注明建筑用途、结构、面积,经核定批准后方可生产。
4.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山放牧和私建房舍,滥砍木材和私建圈舍,一
经发现按盗伐林木处理。
5.汽车队、森调队的养殖户的放牧场地划分由上述养殖单位和所在施业区林场协调统一到
资源科办理手续。
第三条 经营管理
经各部门审批,允许进山从事畜牧养殖的,所使用的土地、草原、水面等可由国有、集体、
个人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由养殖单位
负责日常管理,产业发展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护林防火、社会治安管理
(一)畜牧养殖区的林政管理由各林场林政人员及森保、资源林政部负责。进入林区从事畜
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重视保护施业区生态环境,严禁乱砍盗伐、毁林开荒、捕捉野生动物
及捕鱼,违者依法处理。
(二)各养殖户要严格遵守各项护林防火法令法规,坚决杜绝火灾的发生,各养殖户要与所
在林场签订防火责任状,一旦发生火灾将承担一切后果。
(三)从事畜牧养殖的人员一定要遵守林业局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林业局相关部门要
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条 各种优惠政策
(一)凡是韩家园林业局的从事养殖的养殖户,无论本局在岗、下岗职工还是招商引资来的
外地畜牧养殖人员从办理养殖手续起三年内免收草原、水草资源补偿费,各养殖户三年后开始
向林业局缴纳资源补偿费、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凡我局组织从事畜牧养殖的养殖户,免收养殖新建房屋、圈舍及辅助设施的木材费及
占地费。
(三)本局在岗职工离职从事养殖达到100头牛或300只羊的,在享受上述两款优惠政策的同
时,林业局发放一年工资,身份与在职职工相同,只是不享受奖金和福利待遇。
(四)本局在岗职工想从事养殖业但资金不足的,可由科级干部2名或职工5名进行担保,由
林业局提供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但该职工不享受本条第三款的优惠政策。
(五)本局在岗职工欲从事养殖业,自己购买50只以上想扩大规模资金不足的,由科级干部
2名或职工5名进行担保,由林业局匹配给相同数量的养殖种牛(羊),三年后返还。
第六条 种牛(羊)的来源
(一)招商养殖户带来的
(二)养殖户自己购进的
(三)林业局统一购进的
第七条 技术服务
(一)为了保证养殖户的经济效益,提高养殖技术,产业发展部在8月下旬请地区畜牧师来
我局进行培训。
(二)地区畜牧师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深入养殖户养殖所在地进行养殖现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