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自1976年成立办公室由卫生科长任主任另配专人抓计划生育工作。1980年2月对
全区进行计划生育普查,开始填卡建档并对计划生育采取了补救措施,使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
别由1973年51.4‰和48.5‰,1983年分别降低到6.2‰。
1980年起,宣传“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好”的活动。1982年全区有513对夫妇领取了独
生子女证,占一胎夫妇总数90.5%。
1983年8月区委、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呼中区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当年结扎人数达2 444
名,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28.81%与1982年结扎人数1 664名,占已婚人数18.84%,人数增加了7
80名,结扎率提高了9.97%。一胎率从1982年的77.24%提高到98.70%,多胎率从1982年的6.8%
降到0.32%。独生子女领证率由1982年的90.5%提高到100%。至1990年结扎率为24.99%,一胎率
96.08%,多胎率为0,独生子女领证率为84.17%。
人口出生率1973年为51.4‰,逐年下降至1983年为最低点以后逐年回升。至1990 年为14.6‰,
人口自然增长率1973年为48.5‰,逐年下降至1983年为最低点是4.9‰,以后升降交替进行至
1990年为12.7‰,详见1973—1990年历年人口增减表:
1973—1990年人口增减表
一、节育、绝育
1981年年终统计全区自然增长率为16.4%,名列大兴安岭地区倒数第一名,引起区领导的
重视。1982年2月中旬对全区计划生育普查工作作了全面总结,决定计划生育办由卫生科分出
来为独立科室,并增加人员编制。
(一)节育
1982年采用节育环、避孕套等工具避孕。同时使用口服复方18—甲基炔诺酮糖衣短效片药
物避孕。同时有专人负责建立了生育措施登记册、避孕药具使用登记册、育龄妇女使用药具名
册和育龄妇女使用药具查访登记册。当年全区接受药物避孕的913人。放置节育环避孕的5 349
人。避孕套避孕的112人。接受避孕总数为6 374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8 882人的71.76%。
至1990年接受避孕总数为8 358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13 003人的64.28%。
(二)绝育
全区开展的是单一的女性输卵管结扎术,采用结扎术方式也是单一的腹式输卵管结扎术。
自1982年至1990年结扎率最低是1982年为18.73%,最高是1984年为30.52%,1990年结扎率为
25%;累计结扎人数为24 320人,年平均结扎人数为2 702人,年平均结扎率为24.65%。附1982
—1990年育龄妇女节、绝育情况统计表:
二、晚 婚
1983年8月全区全面推行晚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满50岁。同时区委、区政府颁发了关于
《呼中区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文规定: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按法定结婚年龄
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是年达到结婚年龄人数318人,晚婚
的312人,晚婚率达到98.11%。晚婚率自1982年至1990年最低的一年是1989年为62%,1990年
为68.03%。详见1982—1990年计划生育成果(部分)统计表。
1979—1990年计划生育成果统计(部分)
三、政策措施
(一)节育免费与节育手术者的待遇
1、节育免费
1983年8月《呼中区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凡施行节育手术者所需挂号、检查化验、
手术、住院、治疗等全部费用和节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并发症全部医疗费,凭收据到单位全费
核销。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全民所有制职工比照公伤
处理,集体所有制职工、知识青年和生产队社员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免费供应避孕药品与避孕
工具。
2、对节育手术者的待遇
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一)放置节育环,自手术
之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能做重体力劳动。(二)正常的取节育环,当
日休息1天。(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五)人工流产休息
14天。(六)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4天。(七)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八)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九)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十)产后结扎
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另加21天。
(二)对晚婚晚育的奖励
对于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结婚时由双方单位各发奖金30元或者各延长婚假
两周。
实行晚育。在产假期间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产假可延长到5个月,产假工资照发,
不影响调资晋级。
(三)对独生子女的奖励与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1、独生子女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在住房分配时可按两人份计算分配住房面积,在入托、入园、入学
和就业正常缴纳的一切费用,凭单据可回其母亲单位报销,如母亲不是职工则可回其父亲单位
报销;有病需转院治疗(须经卫生所、区医院逐级向上级医院转院)路费、宿费单位给予报销,
工资照发;有病需要护理经医生开诊断,其父母可享受护理假,入托入园有困难需要雇用保育
员的,由其母亲所在单位同意,保育员与街道出具证明,可在其母亲单位每月报销保育费15元;
落户在独生女家庭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间视为直系亲属,享受直系亲属同等待遇。
2、独生子女的父母
是职工可在年老退休时凭独身子女证各加发5%的退休金;若因某种原因年老退休时无子女
的可凭独生子女证各加发10%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不领取独
生子女证的夫妇,计划外生育者,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所提取的各项奖励费,并实行一次性
罚款1 200元,在3年内缴清。是双职工的从罚款之日起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是合同工、临
时工、家属工由雇用单位从罚款之日起一律辞退。
(四)特殊规定
1982年8月提出要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作如下4方面
的特殊规定:一、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生
育者(必须有区医院会诊诊断书,并经区计划生育指导小组批准,方能有效,外地诊断书一律
无效。二、丧偶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的(离婚的不
照顾生育二胎)。三、患不孕症,结婚5年后抚养或过继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抱养或
过继外地的孩子,必须有孩子原籍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是否计划内出生的,并要以迁移落户
为准,不得用出生证来我区落户)。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更要提高人口素质。因我区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区,对鄂伦春、
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5个少数民族(包括与汉族通婚的)最多生育2个孩子。
朝鲜、蒙古、回族(不包括与汉族通婚的)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孩子。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间隔3年以上,由本人申请、镇、公社(林场)审查,报区计划生
育办批准,方可生第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