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税种及改革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制税种及改革
一、税制税种
1973年10月,全面改革了工商税收制度,在本区内实行了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牌照
税、屠宰税,共4种。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制,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按税种向国家交税。将
原来的工商税按经济性质和纳税对象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屠宰税、建筑税、房产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共10种。
二、改 革
“四五”计划时期的1973年改革了税制税种,“六五”计划时期的1984年实行利改税后,
将原来设置的税种加以改革。
1989年6月,为贯彻省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行方案》,实行了“一人进厂,各
税统管,管查合一”的征管形式,建立了“征、管、查分离,综合监控制约”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