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征收方法与税额

第二节 征收方法与税额



              

   一、征收方法

  在便于征集、有利管、方便纳税、保证税收,对不同经济性质和各行各业,按生产和经营
范围,分别实行8种征收方法。

  (一)三自纳税法

  在区辖150户三自纳税对象中,如实记载纳税资料,切际反映当月经营销售额按税法规定
的税率,核实应交税款,填写交款书,向代理银行交纳税款。

  (二)自报核缴法

  是国营、集体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向代理银行交纳税款的一种征收形式。

  (三)查定征收法

  根据税源分散的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按月查定视其生产能力,产品数量,销售量多少,
核定纳税标准,分月征缴。

  (四)查验征收法

  是纳税人经营应税产品,适用于生产和出售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及农村手工业品的税
款征收,而且也适用于农贸市场的长途贩运的经营者。

  (五)核实征收法

  核实征收是指生产经营变化大,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核实,确定计税依据,
准时缴纳税款。

  (六)定期定额法

  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规模和发展趋势,按行业划分经营类别,依照淡旺季经营情况,按月、
季核实税款,分月征缴。

  (七)代征、代扣、代缴法

  是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单位,按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缴税款进行代征、代扣、代缴的一种征
收形式。集体、个体经营者在国营批发部门进货,批发单位按综合税率计算,扣缴批发环节营
业税款。

  (八)按期预征,年终汇算法

  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汇算,按季、半年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

  集体企业纳税人必须在每季次月10日前申报,25日前纳税,年终在次年35日前申报,60日
前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每季次月10日前申报,20日前纳税,年终在次年35日前申报,60日前
汇算清缴。

  对所得税的征收改造季度预征年终汇算清缴,严格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税收总额

  根据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法和实施细则开征各税。

  本区在“四五”计划时期后3年(1973—1975年)完成税收实际总额8355千元。“五五”计
划时期(1976—1980年)完成税收实际总额26696千元。“六五”计划时期前3年(1981—1983年)
完成税收实际总额31 968千元。“六五”计划时期后2年(1984—1985年)完成税收实际总额51 262
千元。“六五”计划时期正处于利改税前后5年,共完成税收实际总额83 230千元。比“四五”
计划时期增长8.96倍,是“五五”计划时期3.12倍。“七五”计划时期前4年(1986—1989年)
完成税收实际总额101 554千元,占“四五”计划时期后3年税收实际总额12.2倍。

   各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收征收实绩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