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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 企业登记管理





   一、企业登记管理

  (一)企业登记发照

  1979年以前工商科企业登记工作是代替地区工商局收发企业登记材料,由地区工商局审验
登记发放执照。1980年起区内企业登记发照由工商分局直接办理。营业执照由大兴安岭地区统
一印制。1984年全区登记全民企业102户,集体企业16户。翌年12月全国统一实行国标,对所
有的企业进行编码换照,按国标规范用语重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
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过5个月的调查摸底
后,进行全面登记发照,建立企业档案。截止1990年末,全区共有工商企业223户。

  (二)整顿清理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工
商分局清理党政机关办的企业2户;翌年5月分别清理关闭干部办企业3户及领导干部子女办企
业1户。1987年3月对所辖企业进行年检换照。对违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7户企业进
行了处罚,共罚款4 182元。1989年实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商分局对全区24户
公司性企业历经10个月的清理整顿,其中符合开办公司条件的保留15户,取缔1户,变为行政
科室林场的8户。

   二、企业档案管理

  1974年至1983年企业档案由地区工商管理局管理。同年5月交给区工商管理分局管理。根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接收现有所有企业
档案102份。建全企业登记档案。非独立核算企业单独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