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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体经济管理

第二节 个体经济管理



               

   一、登记发照管理

  1979年至1983年工商管理分局对个体经济进行登记发照监督管理。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经营的人员,持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
查具备经营能力的经工商分局审批发照。个体工商业必须坚持“拾遗补缺”的经营方向,当时
批准营业的有服务性行业19户,修理业4户,饮食业30户。1984年按上级要求换发全国统一执
照样本,简化发照手续,建立个体业户的档案和卡片,同年底各行业已发展到481户。对个体
业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1988年工商分局实行办照、收费制度公开化。1989年春
夏之交时节个体业户一度出现滑坡现象,有20%的个体业户交照,还有10%的个体业户不营业静
观形势。工商分局个体股的工作人员深入个体业户家中,将党的政策、方针如实向他们讲清楚,
确保个体业户的正常发展,至1990年底,全区共有个体业户631户。

   二、个体管理费收缴

  自1979年起每户摆摊设点每天收管理费0.50元。1982年7月起根据国家工商局[1983]91
号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1%收取。对工
业品、大牲畜的的规费收取不超过1%;从事劳务性的按收益额收取2—3%。按月计算,每月的5
日前到个体管理员办公处交付,地产菜免收管理费。详见下表:

   1984年至1989年个体工商业户数及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