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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产管理

第二节 房产管理



 

   一、住房公配

  1968—1985年间住房建筑和使用,全区未统一管理,住房分配在各单位自行解决,矛盾并
不突出。

  (一)对新住房户的分配

  1986年作出有关住房分配的规定:住房申请户,必须是长期居住城镇吃商品粮的居民;区
政府对所有企业投资新建住宅房,按条件统一分配;优先要排旧房改造户占新建住宅房的分配
总户数的40—50%;帮助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工程师以上的知识分子逐年解决三类住房;在同等
下对出席区级的劳动模范和地级的先进生产者给予适当照顾;对知识分子、科技人员、老职工
(离退休)晚婚夫妇和领取独生子女的给予适当照顾。

  (二)对旧房改造动迁户的分配

  1986年区政府对建区初期所建的板夹泥和木刻楞小区逐个进行动迁。凡动迁区内公有房住
户和经审批合法的自建房住户,都必须持有户口和粮食关系列为动迁户。动迁户中的知青工、
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住房由所在单位解决。详见下表:

   1986—1990住宅房舍分配表



   二、建立房屋档案

  1985年,房产科对全区进行房屋普查工作。1987年建立房屋档案室,设1名档案员,分区
域逐户建立房屋档案。1989年,在新建委建立1个文明小区,对30栋房143户进行钉门牌号试点
工作,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准私查房屋档案,改变房屋档案。每年进行1次查房登
记,对住户有变动房屋时,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做到房屋档案与户主相一致。

   三、房费管理

  (一)房费的收缴

  1986年开始对呼中镇直接归房产管理的公房进行挨幢挨户的全面丈量,对楼房、平房进行
评等定级。1987年制订了住宅公房收费标准。楼房根据楼层分别为每平方0.30—0.35元,平房
根据室内设计分别为每平方米0.25—o.30元均按实际使用面积收费。1989 年10月1日起对呼源
镇、碧水镇的砖木结构住宅房舍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25元收费。对宏卫乡、苍山乡、雄
关乡和各林场的砖木结构住宅房舍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收费。(详见住宅房费收额
与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房费的使用

  主要用于住宅房舍的维修,凡是对收缴房租费的住户,每户按40元维修费由房产科统一调
配使用。根据住房维修要求由房产员与住户共同协商,做到该修的修好,使住户满意,不该修
的讲清道理,使住房户谅解。实际维修费用年年超过住宅房舍费收缴收入,主要靠林业局的补
助。见下表:

   1986—1990年住宅房费收缴与使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