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 1973年组建民政科后社会优抚工作逐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对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抚恤,
按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标准执行,保证优抚对象的日常生活水平不低于
当地的一般群众。当年全区有烈属17户,68人。军属27户135人,享受临时补助。定期定量发
给抚恤费的烈属1户1人。全年支付180元。1989年全区有烈属18户,69人,军属175户,100人。
其中有烈属5户5人,军属2户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其余军烈属享受临时补助。带病回乡的老
复员退伍军人7户9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1973年全区有各等残废军人13名,其中在职10人,在乡3人。1989年增至22人,其中在职
21 人,在乡1人,对他们的抚恤标准,凭残废抚恤证,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逐月或分季节发
给规定的抚恤金。
为了进一步改善比较贫困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一般有劳动能力的在国营或集体企业安排
临时工作,对那些年老体衰有病的困难户,民政部门采取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逐级审批的原
则,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烈军属每人每月发给59.00元,在乡复退军人每月发给49.00元,对于
有生活困难或出现衰亡、伤病的优抚对象,据实际困难程度,给予季度性或临时的救济和补助,
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居民。
历 年 来 社 会 优 抚 情 况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