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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置

第二节 安置



  

  1981年前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均由行署民政局统一审查批准,由地方进行安置。其办
法是:军人服役期满或因故复员回到原入伍地,持“三联单”到民政科报到。无论当地入伍还
是变籍,均待人事档案到齐后,经民政部门办理一切手续,随同档案一并报地区(行署)安置办
公室复审批准,然后才可由当地安排就业。当时分配的去向有3种:本地入伍的都安置到全民
所有制企业为国家正式工人;变籍的按规定办理,有的安置到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到大集体
企业当工人;变籍投靠理由不充分的,有的退回原入伍地,有的无法退回可给落城镇户、粮关
系,令其自谋生路。

  1982区成立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民政科设办公室,做为安置工作的常设机
构,配备专人负责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等日常工作,对本区的退伍军人经接收后,按人事档
案记载进行登记,经审查适合安置条件,方集中报呈地区行署安置办批准,然后进行分配。分
配的去向均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对于个别变籍的,按上级规定要逐级上报由省民政厅批准方可
安置。

   历 年 来 接 收 安 置 统 计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