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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救济

第四节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和救灾工作始于1973年,民政部门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
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组织贫困户有劳动能力的进行生产自救。政府帮助他们
寻出路、找门路,尽量自食其力。

  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城镇贫因户中老、弱、病、残、孤、寡、鳏等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本
着“为党分忧、为民解愁”的精神,按人按月发给40—45元的生活补助,使其生活接近一般市
民的中等水平,从1973—1989年共计救济659户,1 940人(次),支出救济款304 800元。

  对社会上的乞讨和流窜人员,虽然每年为数不多,但一经发现都及时收容,待询清情况后
发给路费并派人护送遣返原籍或送地区遣送站。

  1987年“5·6”特大森林火灾后,组织职工及街道居民捐款捐物,支援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