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登记和民事调解 民政科建立初期,因基层社、镇民政组织不够健全,上下业务没有理顺,婚姻登记均由民
政科管理,1979年始才将婚姻登记下放到三镇三乡,由镇、乡民政助理员办理。国家新婚姻法
公布以后,广泛的开展新“婚姻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民政助理员进行业务轮训,严格执行“婚
姻法”和晚婚晚育政策,依法进行婚姻管理,建立完备规范的婚姻档案,以“婚姻登记细则”
为准绳,坚持六证(介绍信、户口、身份证、计划生育证、身体检验证、再婚者需离婚证)齐备,
经认真审查,合乎“婚姻法”规定方子登记发给结婚证书。有些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对此项工
作管理不力。
民事纠纷大多数是婚姻纠纷。闹婚姻纠纷的双方以街道、单位民调组织的调解为主,调解
无效时,乡、镇民政方予受理,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坚持进一步调解说劝,竭尽全力的挽救破
裂婚姻,说服双方改变初衷重归于好,调解失败方按规定予以离婚。
附:历年来结婚离婚情况统计表
历 年 来 结 婚、离 婚 情 况 统 计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