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79年整顿社会治安,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8人,不批准逮捕的1人。自此以后逐
年递增,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5人,决定批准逮捕为43人,不批准逮捕的2人。
刑事犯罪活动气焰一直延续到1983年春夏之间。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
打尽”的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投入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使刑事犯
罪活动有所收敛。1989年刑事犯罪开始猛增,至1990年2年内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
数为145人,决定批准逮捕人数135人,不批准逮捕的10人。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人数和检察院
决定批准逮捕人数均超过1978年—1983年5年的总和。1979年—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被告人536人,经审查提出公诉438人,免予起诉的83人,不起诉的15人。详见下表:
刑 事 检 察 批 捕 案 件 情 况
刑 事 检 察 审 查 起 诉 案 件 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