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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陪审

第一节 人民陪审



  

  区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经推荐产生了人民陪审员34名。同年开始审理案
件时,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1983年根据全国人民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
法》“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的决定,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较
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逐年减少,至1990年尚有特邀的人民陪审员2名。呼源、
碧水两镇人民法庭,审判员较少,开庭审理案件时仍需聘请人民陪审员,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