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74年始进行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当时处在“文革”期间,对一些罪名无法确认,给审
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到1979年共审理各类案件161件,审结137 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实施以后依法办案,当年收受案件10件,审结10件,判刑10人。其中盗窃案4件,强
奸案2件,杀人、伤害、非法拘禁、妨害社会治安管理案件各1件。同年8月23日法院首次对流
氓杀人犯顾国光执行死刑。1982年刑事案件突增,收受61件,相当于1979年—1981年3年的总
和(65件),审结61件,判刑45人,其中盗窃案1981年为6件,1982年为12件,增加了100%,妨
害社会治安案由1981年的零猛增到11件。1983年出现了过去历年来从未发生过的强奸幼女案12
起,判刑14人。1985年审理1起重大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案,经济损失达34 万余元,肇事者被判
刑。1987年审理放火和私造枪支案,判刑1人。
1980—1990年共收受盗窃、伤害、强奸、奸污幼女、贪污、抢动和杀人等等案件621起,审
结560起,占收受案件的90.20%,判刑罪犯数4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