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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74年至1979年收受各类民事案件205件,审结157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颁
布,法院依法办案,当年收受58件,审结37件。其中离婚案11件,赔偿案19件。逐年递增至1984
年超过百件为116件,结案105件。其中离婚案62件,占结案总数的59%。1988年收受案件165件,
结案157件,财产纠纷案较为突出,由上年的22 件(占结案总数13%),增加到32件,占结案总数
20.3%。翌年民事案件猛增到238件,为历年来发案最高的一年。其中离婚案件为126件,超1980
年9件的6倍多。1974年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 710件,审结1 525件。详见下表:

   1974—1990年各类民事案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