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
第三节 公证
公证处于1982年3月成立,8月正式开办公证事项。当年办理公证事项6件,以后逐年急骤增
加。1985年办证607件,超过1982年百倍;1989年办证2 374件,将近1985年的4倍;1990年办
证1 006件。1982—1990年共办各类公证7 089件。
一、民事权利义务公证
自1982年至1990年共办理收养,婚姻、委托、声明、学历、扶养、协议、遗嘱、法人证明
书等37种共395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编写这类公证证例19件。
二、经济合同公证
经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重要业务项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类经济合同大
量增加,公证处,从1982年起至1990年共办理借贷、营林生产、木材生产、经营承包、农业生
产承包、劳务合同、运输、购销、基建承包等经济合同公证47种,6 693 件。总结经验材料26
篇,编写有价值的典型证例19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服
务和法律保障。
三、涉外公证
全区涉外法律关系较少,自公证处成立以来,只在1984年5月9日办理了区职工学校教师李
润章与日本东京服装公司的职员曾江阿琴小姐的婚姻关系公证。出证后,李润章与妻赴日本定
居,公证机关维护了其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
四、代书、咨询、回访
自1982年到1990年共解答当事人法律知识、咨询公证知识2 349人次,代书法律文书,起
草修改各类合同2 696件,回访1 488人次,调解合同纠纷354件,避免经济损失83万余元。促
进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