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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定额

第二节 劳动定额



  

   一、劳动组织演变

  1967年5月以前,呼中林业公司筹建处的基层劳动组织为中队,每队约200人左右。1970年,
林业为综合林场,基层下设生产连队(其它生产行业大多也称连队)。每个连队约200—300人不
等,配连长、指导员正副职,置专职调度员。1976年,开始建立以工段为单位的基层劳动组织,
每上工段约2配有j50司机、油锯手、绞盘机手,装车工,清林工及后勤杂工等人员。

  1982年冬,在大多数林场,如雄关、苍山、宏伟等地推行了“一条龙小工段作业组,木材
生产组合劳动形式。这种作业组在机械设备上有的叫“111作业组”(一台油锯、一台J50,一
台绞盘机),有的叫“121作业组”(一台油锯,二台J50,一台绞盘机)一般有8人组成。这种劳
动组合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大幅度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其它行业基层劳
动组织称工段(队),班组一直延续至今。

   二、劳动定额的执行

  1970年各项生产任务均未实行定额管理,都是逐级通过下达指导令性指标来完成。职工在
劳动中干好干坏,多于少干都一样。年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为42立方米木材,成本造价为103
元。超过管局规定的每立方米成本一倍以上。1972年,实行“工种定额补贴和超额补贴办法”。
每生产一立方米木材,成本造价由1971年的74.20元下降到57.65 元。1977年5月,实行“计
时超额奖励办法”。每生产一立米木材,成本造价是41.59元,与1972年相比每立方米成本造
价降低了16.10元。1978年1月,实行“五定一包”(定消耗、定设备、定人员、定任务、定质
量、包成本)的计件定额办法。每生产一立米木材,成本造价为38.96 元又比1977年降低成本
2.63元。1979年,按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统一劳动定额》规定,修订《五定一包》计件定
额工资分配办法。实行按工种、技术水平、劳动强度、生产效益分配计件工资。木材生产成本
造价为38.51元。与上年相比又降低了0.45元,成为木材生产成本造价最低的一年,1985年,
实行新的承包规定,即《四定一包》(定人员、定伐区、定质量、定任务包成本)。年终结算,
平均生产一立米木材成本造价为52.30元,比最好水平的1979年又提高了13.79元。1988年10
月,重新提出并执行劳动定额七部分七十七项具体方案(报管局务案)。其主要劳动定额项目是:
采伐六项机械化集材二项,装卸归楞一项,森林更新四项,建筑材料四十二项。参照内蒙古林
业生产定额有关标准确定大锯造材、造林带、整地、植苗、幼林抚育等五项,补充桥式吊装大
火车,归楞二项,斯康尼亚汽运一项等定额标准。实行这个标准规定,当年生产一立米木材,
成本造价为72.29元。又几乎拉平到1970年的成本最高造价。查其成本上升的主要因素是:物
价上涨,原材料进价猛增;内部各种奖金、补贴的项目数量增加;中工晋级、调级,退(离)休
人员幅度增大而造成的。

   三、定额比例的提高

  由于生产技术的日益强化,生产工人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机构设备的进一步改进和更新
换代,致使劳动定额也随着提高。如:油锯伐木,1964年定额为47立方米,1979 年定额为54
立方米,提高定额14.9%。J50集材运距60—70米,1964年为33.9立方米,1979年定额为37.4
立方米,提高定额10.3%。汽车运材运距60—65公里,1964年径级在20cm以下原木为8.3立方米,
1979年定额为11.7立方米。提高定额6.2%。人工打枝:1964年为29.3 立方米,1979年定额为
32.5立方米,提高定额9.8%。

   四、定额的调整和完善

  1980年10月,调整了劳动定额工作物等级。这次调整的原则是:计件评价工资统一执行采
运机械化工资标准后,对现行手工业和营林生产中其它工作物等级,在不超过原工作物等级的
基础上,自行调整为采运机械化工资标准。木材采运生产统按采运机械化工资标准执行;森林
更新生产因季节性强,又经常与木材生产混合作业,这次一律按营林等级套改为采运机械化工
资标准执行;杂项手工业生产,也一律改按采运机械化工资标准执行。1985年冬月,执行林业
部颁发的《木材生产统一定额》。这个定额强调要求:

  1、认真贯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各单位支付的计件工资,都一律按规定和生产作业实际的条件执
行,不准搞“死定额、活条件”来变相降低或是提高定额,在鉴定承包合同时要严格执行伐区
工艺设计,防止营私舞弊。

  3、坚决禁止二次分劈,不准瞒上欺下,破劳动定额管理。

  从木材生产成本升降看劳动定额管理效果表:

   1971—1990年历年每立方米成本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