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事监察
第六节 人事监察
人事监察工作,党内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原纪检部)行政则由监察局负责。以事监察统归人
事局(当时为呼中区人事监察局)管。1988年6月建立“呼中区人民政府监察局”。人事监察的
各项业务工作从人事局转交给监察局负责主管。
一、人事监察
坚持“经济要繁荣、政府要廉洁、一要改革开放,二要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依据党和
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实事求是的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将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及时研究
处理,并总结各类情况准确地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同时做好信息反馈。为了方便群众信访举
报,确定周一、三局长接待日,设立“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挂举报信箱。实行信访、举报,
接待一条龙的工作制度。
1988年信访举报总件数为24起,监察局正式立案一起,责成单位自办6起。转有关部门办
理17起,涉及科级干部12人,一般干部12人。1989年信访举报总件数33起,监察局立案5起,
单位自办7起,转办18起,查否3起,涉及科级干部15人,一般干部18人。
案件确立后,根据有关规定,要指定案件受理调查组,拟定调查提纲和方案,交局长公办
会审批、签字,并按照归口办案,分级立案原则。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万能进行查证。
做好案件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制度。在办案中注
意抓中心环节。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坚持群众路线与秘密办案相结合的策略,做到死帐活查,
深追证据、要开缺口,一追到底。查证要达到:做案时间、地点、事实清楚,人证(直证旁证)、
物证完整确凿。以事实为根据,不冤枉好人。办案人员做到敢碰硬、“过三关”(人情关、威逼
关、贿赂关),顶压力狠抓案情查处工作。
几年来,监察局查处了有磁干部职工贪污(集贪污),违反财经纪律,捣把投机,倒卖国家
木材,骗取运材费等案件,对这些案件都坚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的廿字方针,得到了适当处理,没有一起兔、假、错案发生。
二、干部惩处
国家干部,各级领导只要违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从严惩处,以便纯洁干部队伍,达到立职为
公,为政清廉。甘当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多年来,区委、区政府、林业局,虽然下大气力抓了干部操行、廉政建设。法制意识、纪
律观念等等教育,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扭转党风、政纪。但也有少数人缺乏组织纪律性,法制
观念淡薄,利欲心,不惜违犯党纪国法,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危害。为了严肃政纪,对各种徇私
舞弊、违法乱纪的干部,经过查证核实,都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党内外群众中挽回了影响,
起到了挽救几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积极作用。
据区(局)人事监察部门统计。从1980~1988年共惩处了各级干部120人。他们中间一部分
干部是由于官僚主义严重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而承担领导责任;大多数干
部则是因虚报冒领,伪造帐目,挪占公款,以权谋私,收礼受贿,甚至贪污、盗窃、赌博、腐
化、盗窃而侵犯政纪国法,受到了判刑,开除党籍,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职、降薪、行政
纪过,党内警告等不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