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假期
第三章 福利待遇
第一节 假期
职工干部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各种假期,并发给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助。
休假、事假:职工每年有规定的十二天休假。大多数单位把休假当事假扣除使用(平时事
假不应发工资)。
探亲假:父母(养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和职工在一起生活者,职工每三年可享受一次十二天
的探亲假,并可以报销单程车、船费。
病假:职工患病有医生诊断书可以休病假,以至住院医疗,直到病愈为止。
产假: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女职工,在分娩期享受规定产假五十六天;因执行计划生育而做
人工流产者假期一周;大月份自然流产享受假期一个月。近几年有些单位还执地了,只要一胎
的独生子女的母亲产假延长到半年的待遇。
疗养:休养:职工因患慢性疾病,或因工伤而造成的病、残,以及职业病患者,经单位同
意,医院诊断和建议。区(局)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到区工会办理外出疗养或休养手续,去指
定疗(休)养院。进行公费治养。工伤或职业病患者按公出核销养旅费;其它疗(休)养员核销单
程车、船费。凡疗(休)养员都可享受不同数额的伙食补助。
离、退休健康疗(休)养:凡科级以上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干部和老工人已经
办理退休手续者),每年可以去外地享受一定时间的健康疗(休)养、按公出待遇,给予一定的
经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