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
第二节 福利
职工已经享受到福利待遇归纳起来共有十项:
离(退)休:按国家劳保条例规定,职工到了一定年龄都要办理离(退)休手续。规定男职工
年满六十岁,女职工年满五十五岁开始离(退)休,除享受规定待遇外,对身体好并有专门特长
的离(退)休职工,鼓励他们发挥余热。利用专长为社会造福,还允许和支持搞第三产业。
劳动保险:1987年10月28日,“呼中区人民政府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公司建立后,
首先对全区(局)企事业单位进行摸底和细致的测算,接着建立了“呼中区退休费社会统筹管理
委员会”。并下发了《呼中区社会劳动保险统筹金按比例提取办法》的决定。在区保险公司的
协助下,经过两年的共同努力,使全区(局)所有上管的单位都参加了退休费统筹,并进行了登
记、造册、设立台帐,及时地将合同制或大集体养老基金按月收缴上来。已经退休的合同制或
大集体工人,得到了劳动保险规定的待遇。
公费医疗:凡是合同工以上的职工,都能享受全费医疗待遇;知识青年和职工家属都可享
受半费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残住院、转院还可以派人护理,享受公出待遇。1989年,呼中区
(林业局)为了控制职工医疗费用大幅度超支和搞全家公费医疗,给在职工人、干部、离(退)休
职工的全费医疗,以及享有半费医疗的,都规定了不同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20%。
取暖费:职工冬季取暖,每人每年享受47元待遇。干部一次性发给本人,工人则按出勤月
份发给,大集体工人享受国家正式工人同样待遇。知识青年和家属工则视所在单位经济支付能
力酌情发给。凡集体取暖的职工,其取暖费交管理部门集中使用。
困难补助:因种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或临时出现经济危机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群众评
议。领导签字,工会批准,都可以取得一定金额的困难补助。各单位一经批予受补名单都要上
榜公布。工会把困难补助费定额给各单位按人数分派指标,受补助人员不限,但指标不准突破。
地区津贴与边疆补贴:呼中地处边陲,又是高寒地区,国家规定按职工基本工资的45%发
给地区津贴;又规定凡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每月可享受20.00元的边疆补贴。
工作年限、教龄、护龄津贴: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者,每人每月工作年限津贴20.00元;
大专、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取到“助”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按其工龄长短规定,分别发
给每人每月18.00—30.00元的工作年限津贴。教龄、护龄津贴从1987年10 月1日开始执行:工
作满5年不足10年者,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满10年不足15年者,每人每月5.00元;工作满15
年不足20年者,每人每月7.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人每月10.00元。直接从事教育、护理
工作凡在上一年进入档次的,一律从下年一月份起计算档次津贴。
报刊、照明、乘车费: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取得“助”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都可享受规定金额的报刊、照明、乘车费。
其它补贴:在商品提价,物价开放以后,每月都为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粮、煤、油、气、
副食等补贴和洗理费。
此外,区(局)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每月尽量为职工搞些生活福利。如粮、油、肉、蛋、
鸡、鱼、蔬菜等主副食品,以补贴差价形式给全区(局)职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