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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退休(退职)

第四章 退休离休

第一节 退休(退职)



  

  1975年办理职工退休工作,到1983年以后才大量办理。

  根据国家规定,凡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各级干部。年龄男满六十周岁,女年龄五十五岁
都可以退休,享受国家劳保条例规定的待遇。虽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因病、残未到国家
规定的干部离休年龄而不能坚持日常工作者,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干部待遇。工人
退休不分建国前或建国后,只要到了退休年龄都可以办理手续,享受退休工人待遇。

  无论干部、工人未到规定的退休年龄而主动要求离职者,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日常工作者,
经本人申请,医疗鉴定,可以批准办理退职。退职职工按有关规定可得一次性退职金与医疗费,
不再享受其它待遇。也可据实际情况办理编外休养;近几年还有不少取得了停薪留职待遇的职
工自谋他业。

  1975—1989年,共有255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从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上分:建国前
的干部33人;建国后至1952年底的133人;1953年至1957年底的83人按干部职务分:有处级干
部2人;科级干部43人;一般干部210人。在这些退休干部中有各级技术干部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