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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休

第二节 离休



  

  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各级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都可以享受退休干部
待遇。老干部离休后其政治待遇可以升格,生活福利待遇也较退休干部为高,如健康检查,免
费或半费旅游,保健疗养、休养等。

  1981年始办理离休工作。1983—1985年在办理离休干部同时,还给过去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16名干部改办为离休待遇。至1989年,全区共有87名老干部离休。其中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
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2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85人。
处级干部5人。其中一人离休后享受付地级待遇;科级干部35人,其中21人离休后享受副处级、
处级待遇;一般干部47人,其中享受副处级待遇者9人。1983年在离休干部有中2人被易地妥善
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