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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三节 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1、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九类区工资低于134.00元的,可按此标准领取离退休
费;对1937年7月7日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九类区工资低于94.00元的,可按此标准领取离
退休费;对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九类区工资低于80.50元的,可按
此标准领取离退休费;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九类区工资低于75.50
元的,可按此标准领取离退休费。

  2、扩大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凡符合相当于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副食品价格补
贴和按规定享受的12.00—17.00元生活补贴费,可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为计发1至2个月工资额
生活补贴的基数。

  3、给长期未升过级的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而退职的人员,以
及享受非因工残疾救济的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救济费。

  4、提高离退休费标准

  按黑政办发(1986)76号文件规定:1949年1月1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费提高25%;
建国后至195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离退休时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干部,退休费提高20%;工龄
满20年不足30年的干部,退休费提高15%;1953年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连续工龄满
20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0%,根据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规定,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
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5、提高其它补贴

  根据大署人联(1987)17号文件规定,正科级以下干部离退休后每月发给书报补贴6.00元;
副处级以上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离退休干部,每月书报补贴8.00元。连续工龄满25年的离退休干
部享受工作年限补贴15.0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