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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制度

第三章 考试制度



  区建校初期,正处“文革时期”,高等院校停止招生。1972年后实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
领导审批,学校复审制度。1977年国家废除了推荐制度,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的原则,规定参加高考必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恢复了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修改了政
审标准,贯彻了“主要看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原则。

  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后,黑龙江省以1979年实行预选,按计划招生人数的3—5倍,选出成绩
优秀的学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1987年因大兴安岭北三局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取消了预选。1988
年恢复预选,1989年全省实行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全部参加全国统考。

  10年来,我区的招生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了招生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各项要求。从1980年至1990年共组织4 000多名各类考生参加了全国统一考试,圆满的
完成了历年的招生工作任务。

   一、招生组织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设立招生委员会。委员会工作由主管教育的副区长担任,
副主任由教委主任(科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由几个主要单位领导及招生办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管教育的副区长担任主考。教委、纪检部门的领导担任副主考。设考务组、试卷保密组,监
考组,后勤保卫组。正副主考由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由主考主持考点的全面工作,设监
考、流动监考若干人。

   二、考试准备工作

  区高考,经省招生办批准考场设在呼中二中。考前由具体负责招生工作人员按上级有关规
定,填写好报考登记表,准考证,编好考号和考场。每个考场考生坐次的排列按标准化分卷考
试的要求设置,根据考号从小到大安排考生坐次。

  抽调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的教师、干部担任监考。考前由招生委员人主任主持,对全体
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明确职责和任务。

  考试前一天,组织考生熟悉考点。在考点醒目处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公布考场内考生考
号。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考前15分钟宣读“考生须知”和“考场规则”。

  每个考场设2至3名监考人员,并设3至4名流动监考,同时,由公安人员担任考点的安全保
卫工作,以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杜绝不正之风

  考试期间,主考、副主考坐阵指挥,严格执行考务政策和规定:考前对监考及全体工作人
员进行纪律教育,提出严格要求;开考后,净化考场环境,杜绝一切非考务人员进场;监考人
员,必须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对舞弊行为认真查处,取消其统考资格,并下年不准报考。

  10年来,认真贯彻执行了高考的政策和规定,达到了考生满意,学校满意,家长满意。从
未发生任何违纪舞弊事件。1985年,1991年两次荣获黑龙江省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详
见下表:

   1979—1990年高考录取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