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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晚婚

第三节 晚婚



  



  1972 年开始,区里就提出了“提倡晚婚、晚育”的口号,但没被多数人所接受。1979 年,
在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之后,未婚青年纷纷响
应号召,很多青年都签定了晚婚合同。1980年初婚624对,其中晚婚595对,晚婚率为95.4%。

  自从新婚姻法和1984年中共中央七号文件下发后,在群众中产生了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就可
以结婚的思想,使全区的晚婚率大大下降,1988年初婚1 071 对,晚婚只有554 对,晚婚率为
51.73%,比1980年下降43。67%。

  1989年,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狠抓晚婚教育,大力宣传婚姻法,提倡晚婚,并
对晚婚青年给予奖励,要求各单位都制定出晚婚方面的规划、措施。是年初婚801对,晚婚461
对,晚婚率为57.55%,比1988年略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