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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加格达奇开发较晚,当时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登记处于无政府状态。1972年以
前,几家二轻企业和国营商店都是在大兴安岭地区商业局工商科管理下生产营业,国营商店不
办理营业执照,又不允许个体开办工商企业,几户个体修理也被强行划为集体企业进行经营。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是在1972年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以后开展的。1974年,颁发了《大
兴安岭地区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方案》。1975年又对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
业、修理业进行普查,至1982年,已有工业企业166户、交通运输业17户、建筑业30 户、商业
127户、饮食业31户、服务业38户、修理业13户,从业人员23 652人,注册资金14 107.9万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行业分工的顺利开展,工 商企业迅速增多,至1988 年底,
共登记工商企业1 083 户。按行业分:工业316户,修理业37户,交通运输业19户,商业352户,
饮食业95 户,服务业127户,建筑业75户,其它行业47户,金融行业15户;按所有制分:国营
企业164户,集体企业919 户,其中街道办、校办厂18户。

  至1989年末,全区有个体工商户2 255户,其中工业285户、建筑业19户、交通运输业428
户、商业884户、饮食业174户、服务业305户、修理业156户、其它行业4户,从业人员达2 995
人,注册资金为923万元,营业额为3 606万元,创总产值2 515万元。

  自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以来,按照“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管理:

  一、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及歇业,注销登记。对少数“皮包公司”及部分后期亏
损,产品质量低劣,无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劝其转产或歇业直至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端正经营方向。对企业违反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或粗制
滥造、偷工减料、抬价压价以及其它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检查,并予以严肃
处理。

  三、监督企业按照核定的登记项目,从事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有能力,允许合理跨行业
经营的,发现超越了经营范围,只要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方便
林区人民生活的,就给予办理增项手续。否则,坚决予以取缔。

  对个体工商的管理主要以工商局、税务局为主,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卫生防疫以及市
场治安队协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