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计监督 1982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985年3月,
区政府决定组建审计局,1985年至1986年,根据审计署提出的边组建、边工作以及抓重点、打
基础的工作方针,在组建的同时,完成了对16个单位的定期审计工作,并对教育经费、罚没款、
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等3 个专项进行了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对个体发货票使用办法,以煤代木
补贴报销制度,液化气炉具管理,收费罚没收据不统一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均
被采纳。1987年以后,审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除完成定期审计外,还对厂长(经理)经济责任、
基建决算等审计工作进行了探索,至1989 年末,共完成审计单位(项目)259个,审计总金额为
10 255万元,查出违纪资金199万元,其中上缴财税58万元。
1986年至1989年审计情况统计表
表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