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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管理

第四节 土地管理


  

  根据1981年9月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的要求,1982年5 月成立了土地管
理办公室(隶属区农牧科),负责城区外土地的征拨用手续和处理土地纠纷等管理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1986] 7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加格达奇区于1987年9月成立了土地管理局。

  一、土地征拨情况

  1、征用 据区土地管理局统计, 1983年以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的国家建设部门征用耕地是:1983年1.8亩、1984 年24亩、1985年24亩、1987年5.25亩、1989
年18亩。

  2、拨用 1983年以来,拨给建设单位的用地是:1983年26亩、1984年 84亩、1985年64.1
亩、1986 年32亩、1987年119亩、1988年236亩、1989年110亩。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由于分散管理、多部门批地和土地管理
法不健全,征、拨用土地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如多征少用、少征多占或征而不用、私接滥建、
越权批地等。加北、白桦两乡农民占用耕地、菜田问题也.比较严重。

  二、管理措施

  1、权属调查和处理违法用地 从1982年至 1989年,通过土地权属调查,清查出需补办手
续的土地17 147 亩,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有的建筑物拆除(或
没收),有的退地还耕,有的进行了罚款。还处理了1987年7月至1989年间的土地纠纷案件39起。

  2、搞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 1988年5月,实行了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改变了过去土地分散、
多头管理的局面。1988年12月颁布《加格达奇区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规定》,使土地管理有章可
循。1989年 5月颁发《加格达奇区城乡居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若干规定》、《加格达奇区农村非
农业建设用地审批若干规定》等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以加强加格达奇区城乡地政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