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置
第二节 建置
加格达奇,鄂伦春语的汉语音译,意为有樟子松的地方。先秦属东胡人活动区域;汉代为
拓跋鲜卑领地;隋唐属室韦都督府管辖;元代为成吉思汗幼弟帖木哥·斡赤斤封地;明代属奴
儿干都司坚河卫管辖。
清代,设黑龙江将军后,属墨尔根副都统辖地。
中华民国建立后,黑龙江省实行县治,1917年,加格达奇为嫩江县辖区。
东北沦陷后,1934年,加格达奇归巴彦旗管辖。
1952年,鄂伦春自治旗成立后,加格达奇属鄂伦春自治旗版图。
1960年11月,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加格达奇镇。
1964年8月,大兴安岭特区人民政府成立后, 将加格达奇镇划归大兴安岭特区,与鄂伦春
自治旗脱离隶属关系。
1965年3月,将加格达奇镇并入松岭林业公司,撤销镇的建制。
1967年12月,重新组建加格达奇镇。
197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加格达奇镇改称加格达奇区。
1973年6月,将加格达奇区政府划入国家机关序列。
1986年1月,国务院批准加格达奇区为县级区建制,隶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