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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置

第二节 建置



  

  加格达奇,鄂伦春语的汉语音译,意为有樟子松的地方。先秦属东胡人活动区域;汉代为
拓跋鲜卑领地;隋唐属室韦都督府管辖;元代为成吉思汗幼弟帖木哥·斡赤斤封地;明代属奴
儿干都司坚河卫管辖。

  清代,设黑龙江将军后,属墨尔根副都统辖地。

  中华民国建立后,黑龙江省实行县治,1917年,加格达奇为嫩江县辖区。

  东北沦陷后,1934年,加格达奇归巴彦旗管辖。

  1952年,鄂伦春自治旗成立后,加格达奇属鄂伦春自治旗版图。

  1960年11月,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加格达奇镇。

  1964年8月,大兴安岭特区人民政府成立后, 将加格达奇镇划归大兴安岭特区,与鄂伦春
自治旗脱离隶属关系。

  1965年3月,将加格达奇镇并入松岭林业公司,撤销镇的建制。

  1967年12月,重新组建加格达奇镇。

  197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加格达奇镇改称加格达奇区。

  1973年6月,将加格达奇区政府划入国家机关序列。

  1986年1月,国务院批准加格达奇区为县级区建制,隶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