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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记:人口普查

专记:人口普查



  
  第四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项目21项。按人填报15项,分
别为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1985年7月1日前常住地状况、迁来本
地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员行业、在业人员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
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妇女生育状况。按户填报 6项,分别为户别、户编号、户人数、
户出生人数、 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区 1年以上人数。此外,1989年1月 1日至
1990年6月 30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 《死亡人口登记表》。普查结果:35242户、
132222人,其中男67715人,女64507人。

  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2000年11月 1日零时。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乡、
镇、街道为空间范围进行。普查表分长、短两种表。长表按国家规定抽出 10%户填报;短表由
其他户填报。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 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
调查表》。增加一张附表《暂住人口调查表》。普查登记49项,其中按户登记10项,按人登记
9项。户记录23项,人记录26项。普查结果:44866户、140605人,其中男71978人,女68627人。

  普查数据处理、汇总的方法,第四次采用先手工逐级汇总主要数据,用以发表普查公报,
而后用计算机处理全部数据。第五次普查采用光电录入技术,利用光电转换原理直接将编好码
的普查表扫描输入计算机,改变了靠人工击键输入计算机的方式,排除人工录入的再生性误差,
速度快、成本少。

  1990年,在普查 132222人中,6岁及6岁以上人口具有不同文化 108551人,占被普查人口
(以下相同)82.1%,其中:具有小学文化32002人,占24.2%;具有初中文化48830人,占36.93%;
具有高中文化16535人,占12.51%;具有中专文化6038人,占4.57%;具有大学专科文化4031人,
占3.05%;具有大学本科文化1115人,占0.84%。文盲、半文盲12489人,占9.45%。0至24岁62792
人,占47.49%;25至59岁62712人,占47.43%;60至99岁6718人,占5.08%。汉族125635人,占
95.02%;蒙古族1331人,占1.01%;回族1064人,占0.8%;维吾尔族6人,占0.01%;苗族1人,
占0.001%;壮族6人,占0.01%;朝鲜族555人,占0.42%;满族2787人,占2.11%;侗族9人,占
0.01%;土家族5人,占0.004%;畲族2人,占0.002%;达斡尔族 599人,占0.45%;柯尔克孜族
9人,占0.01%;锡伯族37人,占0.03%;俄罗斯族5人,占0.004%;鄂伦春族 34人,占0.03%;
鄂温克族135人,占0.1%;赫哲族2人,占0.002%。居住城镇116570人,占88.16%;非农业人口
107464人,占81.27%。在业63723人,占48.19%,其中:从事农、林、牧、渔和水利业 5581人,
占4.22%;从事工业 11694人,占8.84%;从事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47人,占0.04%;从事建筑业
7169人,占5.42%;从事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 11034人,占8.35%;从事商业、公共饮食、物
资供销和仓储业8302人,占6.28%;从事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业2895人,占2.19%;
从事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587人,占1.2%;从事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 4232人,占
3.2%;从事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502人,占0.38%;从事金融和保险业725人,占0.55%;
从事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9900人,占7.49%;从事其他行业55人,占0.04%。15岁及
15岁以上人口101675人中,未婚 27252人,占20.61%,其中男性未婚 15253人,占未婚人口的
55.97%;有配偶70126人,占53.04%,其中男性有配偶35184人,占有配偶人口的50.17%。丧偶
人口3489人,占2.64%,其中男性丧偶人口为1131人,占丧偶人口的32.42%。离婚人口809人,
占0.61%,其中男性离婚人口375人,占离婚人口的46.35%。普查家庭 35097户,占全区总户数
的93.34%,其中:一口人家庭1049户,占被普查家庭的2.99%;两口人家庭 4444户,占被普查
家庭的12.66%;三口人家庭13593户,占被普查家庭的38.73%;四口人家庭 8339户,占被普查
家庭的23.76%;五口人家庭4787户,占被普查家庭的13.64%;六口人家庭1851户,占被普查家
庭的5.27%;七口人家庭 663户,占被普查家庭的1.89%;八口人家庭 254户,占被普查家庭的
0.72%;九口人家庭71户,占被普查家庭的0.2%;十口人及十口人以上的家庭 46户,占被普查
家庭的0.13%。

  2000年,在普查140605人中,6岁及 6岁以上具有不同文化程度 133261人,占普查人口的
94.78%,比1990年上升12.68个百分点;其中:具有小学文化31828人,比1990年下降1.56个百
分点;具有初中文化59903人,比1990年上升5.67个百分点;具有高中文化16479人,比1990年
下降 0.79个百分点;具有中专文化8558人,比1990年上升 6.48个百分点;具有大学专科文化
7722人,比1990年上升2.44个百分点;具有大学本科文化2479人,比1990年上升0.92个百分点;
具有研究生文化56人,比1990年增加56人;文盲、半文盲6236人,比1990年下降5.01个百分点。
具有不同技能人口为69856人,比1990年下降5.62个百分点,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10129
人,占普查人口的7.2%(因行业分类方法与1990年不一样,所以不作比较);从事采掘业 518人,
占普查人口的0.37%;从事制造业 4084人,占普查人口的2.9%;从事电力、煤气、水生产及供
应1594人,占普查人口的1.13%;从事建筑业 14394人,占普查人口的3.13%;从事地质勘察及
水利管理业30人,占普查人口的0.02%;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 8905人,占普查人
口的6.33%;从事社会服务业 5050人,占普查人口的3.5%;从事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444
人,占普查人口的1.03%;从事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3705人,占普查人口的2.64%;从
事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8407人,占普查人口的5.98%;从事金融和保险业 1137人,占普查
人口的0.81%;从事房地产业1027人,占普查人口的0.73%;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服务业488
人,占普查人口的0.35%;从事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业4890人,占普查人口的3.48%;
从事其他行业4054人,占普查人口的2.88%。0至24岁 44798人,占普查人口的31.86%,比1990
年下降15.63个百分点;25至59岁 83484人,占普查人口的59.37%,比1990年上升11.94个百分
点;60至99岁12323人,占普查人口的8.76%,比1990年上升3.68个百分点。汉族134285人,占
普查人口的95.51%,比1990年上升0.49个百分点;蒙古族1601人,占普查人口的1.14%,比1990
年上升0.13个百分点;回族1028人,占普查人口的0.73%,比1990年下降 0.07个百分点;维吾
尔族7人,占普查人口的0.01%,比1990年增加1人;苗族4人,占普查人口的0.003%,比1990年
上升0.002个百分点;壮族5人,占普查人口的0.004%,比1990年上升 0.003个百分点;朝鲜族
364人,占普查人口的0.26%,比1990年下降 0.16个百分点;满族2314人,占普查人口的1.66%,
比1990年下降0.45个百分点;侗族6人,占普查人口的0.004%,比1990年上升0.003个百分点;
土家族 23人,占普查人口的0.02%,比1990年上升 0.016个百分点;畲族 2人,占普查人口的
0.001%,比1990年下降 0.001个百分点;达斡尔族 703人,占普查人口的0.5%,比1990年上升
0.05个百分点;柯尔克孜族7人,占普查人口的0.01%,比1990年减少2人;锡伯族 40人,占普
查人口的0.03%,比1990年增加3人;俄罗斯族 5人,占普查人口的0.004%,与1990年持平;鄂
温克族129人,占普查人口的0.09%,比1990年下降0.01个百分点;鄂伦春族62人,占普查人口
的0.04%,比1990年上升0.01个百分点;赫哲族6人,占普查人口的0.004%,比1990年上升0.002
个百分点;藏族 2人,占普查人口的0.001%;彝族 11人,占普查人口的0.01%;未能识别民族
1人,占普查人口的0.001%(1990年没有后3个少数民族)。非农业人口112744人,占普查人口的
80.18%,比1990年下降0.09个百分点;居住城镇124150人,占普查人口的88.30%,比1990年增
加0.14个百分点。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113355人中,未婚人口18187人,占被普查人口的12.93%,
比1990年减少9065人,其中男性未婚 10508人,占未婚人口的57.78%,比1990年减少4745人;
女性未婚7679人,比1990年减少4320人。有配偶人口88754人,占被普查人口的63.12%,比1990
年增加18628人,其中男性有配偶44332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9.95%,比1990年增加9148人;女
性有配偶44422人,比1990年增加9480人。丧偶人口4203人,占被普查人口的2.99%,比1990年
增加714人,其中男性丧偶人口1135人,占丧偶人口的27%,比1990年增加 4人;女性丧偶人口
3068人,比1990年增加710人。离婚人口2211人,占被普查人口的1.57%,比1990年增加1402人,
其中男性离婚人口1046人,占离婚人口的47.31%,比1990年增加671人;女性离婚人口1 165人,
比1990年增加731人。普查家庭44866户,占全区总户数的91.20%,其中:一口人家庭2089户,
占被普查家庭的4.66%,比1990年增加1040户;两口人家庭10045户,占被普查家庭的22.39%,
比1990年增加5601户;三口人家庭21797户,占被普查家庭的48.58%,比1990年增加 8204户;
四口人家庭6666户,占被普查家庭的14.86%,比1990年减少 1673户;五口人家庭3 149户,占
被普查家庭的7.02%,比1990年减少1638户;六口人家庭787户,占被普查家庭的1.75%,比1990
年减少1028户;七口人家庭221户,占被普查家庭的0.49%,比1990年减少 442户;八口人家庭
77户,占被普查家庭的0.17%,比1990年减少177户;九口人家庭 26户,占被普查家庭的0.06%,
比1990年减少45户;十口人及十口人以上家庭9户,占被普查家庭的0.02%,比1990年减少37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