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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宣传教育

第二节 宣传教育


  


  1990年,利用国家计划生育协会成立纪念日(以下简称5·29)、世界人口日(以下简称7·11)、
《公开信》发表纪念日(以下简称9·25)、春节和元旦等节庆纪念日, 采取板报展、咨询台、
下乡入户、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少生优生优育等法律法规和基本知
识。全区设立181个人口学校,讲授婚育知识2170课时,教育新婚夫妇234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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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发表后,
出动宣传车40台次,展出图片100块、板报80块,发放宣传单21600份,张贴标语 120条,逐户
发放《百姓计划生育应知应会》宣传单40000份,设立咨询台13处、咨询群众20000人(次)。

  1994年,第二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颁布后,
组织开展大规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新条例、新办法的受众面。在大兴安岭地区计
划生育文艺汇演中,自编节目获得2个一等奖、1个特殊奖。

  1997年,宣传《中国计划生育纲要(1995~2000年)》、国家10部委《关于认真抓好农村计
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孕前管理方案》和《黑龙江省流动人口
管理办法》。在区党校党政干部、企业厂长和经理培训班开设计划生育和人口理论课,中小学
校开设人口理论教育课。全区181个人口学校,授课2550小时,教育新婚夫妇26500人(次)。

  1998年,宣传国家第二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计生委关于简化城
市市区〈计划生育一孩证〉办证手续的通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国策宣传风景线活动,
举办知识竞赛3次,展出板报160块,沿街主要位置和出城路口设立永久性标语牌54块、农村设
立3块。

  1999年,宣传第三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七部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使计
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规定〉的通知》,召开理论研讨会1次,征集和交流论文 60篇。利用人口
学校培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220人、新婚夫妇26200人(次)。

  2000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和《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区党校干部培训班开设学习《决定》课,播放计
划生育电教片。举办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班13期,系统学习《决定》、《条例》和《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大兴安岭地区广播电台联合举办专题节目 1期,与大兴安岭
日报社联合刊发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专版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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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点宣传优生优育,举办《社会主义新型生
育文化》书法漫画展和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文艺汇演。

  2002年,宣传第四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举行大型社会宣传活动 8次,制
作彩色喷绘宣传板12块,行政村制作固定标语板24块,在阳光、北苑和景华小区设置不锈钢宣
传橱窗。

  2003年,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条例 296次。教育系统开展“人口、
国情、国策”手抄报和漫画展活动,展出优秀作品1200幅。举办计生干部培训班12期,培训300
人次。在城乡及乡村主要路口增设永久性标语牌260块。制作彩色喷绘宣传板 33块,创建生育
文化楼道12个。发放宣传单50000份、宣传折页10000份、学习资料和书籍5000册。全区召开各
层次计划生育座谈会46次,举行大型社会宣传活动7次、知识竞赛23次、演讲会9次、社区文艺
演出27次。

  2005年,按照 “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宣传思路,优化计划生育宣传环境。 开展
“关爱女孩行动”,在中小学校利用主题班会和青春期课堂,开展国情、国策和生殖保健知识
教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出生人口中男性对女性比
由1990年的114:100(以女性为100)降至107:100。

   1990~2005年三级人口学校基本情况
  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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