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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产管理

第四节 房产管理



  

  1984年,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房产科负责区属房产管理。

  1988年9月,组建区房产管理办公室。

  1989年8月,组建区房产管理局。

  1990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区房产管理局对区内房屋权属进行统一登记
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1996年,房产管理局变为事业单位,更名为加格达奇区房产管理处。

  1997年 9月,房产管理处改为房产管理局,作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加格达奇区的房
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买卖交易、灭籍、房改、评估等项工作。

  2002年,按照产权产籍管理现代化的要求,房产管理实行微机缮证,档案目录输入微机,
房产的产权人、面积、结构、用途、坐落更加明晰、精确。加强产权审核、制发权证、产权档
案各工作环节,严格房屋拆迁、商品房建购、房产抵押的产权认定、审核、登记,规范房产交
易行为,避免隐价、偷漏税等现象。当年,办理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登记160户、147705.4
平方米;平房产权登记12725户、584761平方米;楼房产权登记7589户、1046713平方米。人均
住房面积13.8平方米。

  2003年,办理平房住宅产权登记310户、18000平方米;楼房1850户、145000平方米;公产
房80户、90000平方米;商服房110户、30000平方米。

  2004年,办理平房住宅产权登记408户、21472平方米;楼房1970户、159420平方米;公产
房114户、99984平方米;商服房210户、31552平方米。

  2005年,认真履行房屋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加强产权审核、制发权证、产权档案各个工作
环节,对旧城改造中动迁的房屋进行全面审核,按房地产买卖、转让、中介服务等法规、规章,
开展交易评估,简化办事程序,全年进行房屋权属登记1336户,房产抵押391本,房产交易550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