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用地管理
第二节 农村用地管理
1990年,继续按照1979年《黑龙江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宅基地标准,
按每户3间计算,包括房宅基地、仓房、庭院、厕所、畜圈、柴草堆在内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
米。
1991年起,根据《关于做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农业
综合开发中有关项目审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1992年8月 12日,颁布实施《加格达奇区土地补偿管理办法》。根据土地补偿标准,加南
纸浆有限公司造纸分厂占用幸福村土地4220平方米,支付土地补偿费2437.36元。
土地补偿标准
表5—2 单位: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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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依据黑龙江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规定, 废止
1992年 《加格达奇区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确定土地补偿标准为:旱地平均年产值0.42元/平
方米;一般菜地平均年产值3.00元/平方米;塑料大棚菜地平均年产值8.00元/平方米;普通温
室菜地平均年产值11.00元/平方米;节能温室菜地平均年产值15.00元/平方米;天然草地平均
年产值0.10元/平方米;人工或改良草地平均年产值0.20元/平方米;渔池平均年产值4.00元/平
方米。按照省《开展编制农田保护区规划的通知》精神,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建设、
计划、财政部门配合,调查耕地及需要保护耕地的数量,开展农田基本保护区规划工作。当年
确定保护耕地462宗、37594.8亩,竖保护牌匾11块。
2003年,依据《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占用加
北乡幸福村二组土地0.46公顷事件进行查处,责成占地者支付安置补助费30481.00元,土地补
偿费11500.00元。
至2005年,共审批农村宅基地324宗,面积77739.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