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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流通体制改革

第二章 粮食

第一节 流通体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
粮食生产迈上新台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取得一定进展。对促
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5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除个别品种外,
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
购的粮食国家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
允许上市交易,实行31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政策被取消。

  1986年起,执行国务院规定,将粮食定购合同规定为指令性计划,合同定购部分作为农民
向国家的交售任务,必须完成。

  1989年,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

  1992年,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粮食购销体制问题的通知》,自11月 1日起,
除军粮(油)供应继续执行国家统销价格外,对城镇居民(含农村非农业人口)的口粮(食油)、大
中专院校学生的口粮(食油)、农村救灾粮、酿造业用粮(含副食品)和其他用粮等取消平价供应,
实行市场价格,敞开销售。

  1993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全区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
实行多年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制度(即统销制度)被取消。

  1994年,国家政策再度收紧,实行粮价管制。全区粮食收购由政府粮食部门专营,私人粮
商一律不准收购粮食。6月 10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国有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调整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格联动,国有粮食企业走向保本微利
经营。

  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粮食经营“两条线运行”取消对粮食企业经营性亏损补贴,由粮食
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四
分开一完善”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事权,实行由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
区政府对全区粮食生产、流通和经营管理负全责。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
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粮食企业面
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完善粮
食储备体系,储备和经营分离。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余粮政策。
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与价格机制,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多渠道
经营粮食零售业务,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
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加强粮食企业财务审计监督,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对
国有粮食企业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
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济粮等经营业务的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
年5月 31日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进行清理、
审核、认定,制定消化目标和保证完成措施。自1999年开始,纳入区财政预算,当年归还5%,
今后逐年增加还款幅度。

  2000年,执行国务院规定,全区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允许并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参与粮食
经营,粮食价格随行就市。粮食行政部门与粮食经营企业全部脱钩,行政领导不兼任粮食企业
领导,粮食行政部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全区粮食企业通过拍卖、股份合作、兼并、租
赁、破产等形式,全面改制。有5个粮店卖给职工,4个粮店进行股份制改造。至此,国营粮店
只有军粮供应站一家存在,其余均退出粮食市场。

  2004年,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非骨干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加区粮库以整体承债形式出售,卖给大兴安岭绿神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原大山饲料公司)。

  2005年,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完成全区粮食企业
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