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政策性补贴
第五节 政策性补贴
1990年,全区在亏损包干指标不变而增亏增支因素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调动粮食单位职工
的积极性,合理确定全区粮食企业考核工作指标,实行减亏分成,超亏自补的办法,粮油提价
补贴、粮食企业亏损两项财务指标分别计算专项包干指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补贴。除
专项包干指标包死外,省、地、县间运杂费、调拨经营费为活指标,超过基数部门由省给予单
独补贴,达不到基数的予以扣回。粮油提价补贴包干指标年终节余的,留给地方财政、超支部
分由地方财政负担。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标节余部分,以地市县为单位,粮食部门分成30%,
市县、省财政各分成35%。超亏部分按相同比例分担。
1995年1月1日起,相对调整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取消对地县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
标,实行粮食经营“两条线运行”,取消对粮食商业性经营的亏损补贴,但对政策性经营的粮
食及管理机构仍由省实行费用补贴,即: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
按国家和省各负担 50%的规定给予专项补贴;对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
核定标准,从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专项补贴;对粮食商业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1997
年底前,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以后转为企业负担。对因灾按购销同价供应给农村的救灾粮
的粮食经营费用和平抑市场粮价抛售粮食发生的差价支出,由粮食风险基金解决。是年,国家
专储粮每吨补贴80元、移储盐每吨补贴60元。
1997年1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 50%的军粮差价补贴款,改为由中央财政
统一拨补,原省级财政负担的 50%军粮差价款由中央财政如数上收。是年,对定购粮核定合理
周转库存量后,超储部分由省按补贴标准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
1998年起,执行省规定,对全区粮食商业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补贴至2000年。
2005年,按照国家规定,对军粮供应企业,继续执行军粮差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