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盐
第二节 食盐
1990年 3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盐业管理条例》。区政府执行《条例》规定,授权粮食盐
业部门统一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粮食企业和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经营。不符合信用盐市场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
渣废液制盐禁止在食用盐市场销售。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
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
1993年,区盐业公司贯彻执行食盐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四统一”
原则。全年按计划从辽宁复州湾、河北、湖北、青海等地调入精盐和水洗盐 800吨。年均销售
食盐1000吨左右,食盐批发零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996年 5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
计划管理,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是年,执行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碘盐批发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取得批发许可,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后,到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碘盐零售企业、个体商户、代购代销店,经区盐业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零售许可,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后,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碘盐加工、
运输、储存、经营过程中,碘盐未予包装或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2000年 7月,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区盐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分配调拨计划。区盐业公司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国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按照许可
证规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
区盐业主管机构授发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分
别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盐业主管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001年,加区盐业公司销售食盐959吨。
2002年,销售食盐817吨。
2005年,执行省《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管理办法》,在储备食盐中按 1/20000比例进行食
盐加碘,实行加碘不加价政策。区盐业公司执行国家《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病暂行办
法》,把食盐加碘纳入工作日程。购进食盐加碘设备,完善食盐加碘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
理,保证加碘质量。区盐政稽查部门会同卫生、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盐业市场进行检查整顿,
打击无碘盐以及质量不合格食盐的销售行为。是年,全区销售食盐 745吨。有食盐储存专用库
2400平方米,食盐存储做到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