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



  

  1996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是年,对 8个单位由于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变动和任用
进行8项审计,提出建议17条。

  1997年,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项,对查出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公款和账内小金
库等问题,均提出整改建议。

  1999年,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全面展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02年,经济责任审计23项,查处违纪违规资金504万元,并对财务收支行为进行规范。

  2003年,成立区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 3次。同时,完成党政领导经济责任
审计14项,审计资金总额38695万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 792万元,自行纠正金额787万元,收
缴资金3.8万元,并对14个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和任用,提出建议42条。

  2004年,完成经济责任审计10项,其中审计党政领导 9项、国有企业 1项,审计资金总额
33976万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00万元,自行纠正资金98万元,收缴违纪资金 1万元,并对10
个单位的科级干部工作变动和任用提出建议32条。是年,被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授
予“经济责任审计先进区”称号。

  2005年,经济责任审计10项,审计资金总额38794万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01万元,自行
纠正资金200万元,收缴违纪资金1万元,并对10个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出审计意
见和建议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