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消费者协会
第十节 消费者协会
1990至1995年,与区质量监督部门配合,对产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实行售前报检制度。对
消费者投诉案件认真查处,受理487件,查处415件,结案率85.22%。
1996至1999年,受理投诉案件562起,结案率87.1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3万元。
1998年3.15期间,开展“百店千床无假货”活动,为15家达标业户授牌。举办“反假冒、
扶名优”图片展,在大商场内设现场投诉台、咨询台、义务服务台、名优商品销售专柜和假冒
伪劣商品展示专柜。对山西朔州假酒进行堵源截流,查封6箱130瓶。
2001至2002年,受理服务中介、美容、美发、餐饮、洗浴服务、电信服务、手机及修理和
食品投诉467件,查处446件,结案率95.5%。
2003年,成立消费者权益披露中心和消费者法律维权中心。开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0周年宣传月活动,举办知识竞赛,参赛264人。为8家业户挂地级“放
心消费单位”牌匾。受理服装和手机投诉案件113起,其中重大案件3起,查处 111起,结案率
98.23%。受理消费者咨询142人(次),发布消费警示4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
2004年,健全“12315”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网络,在城乡设立投诉和举报站 13个,聘请社
区主任和乡政府乡长为联络员。受理手机和服装干洗等投诉案件59起,其中重大案件 2起,查
处59起,结案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5万元。
2005年,开展进商场进社区活动,方便群众咨询和投诉,受理消费者咨询87人(次)、投诉
举报46件,调解成功率98%,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
案件处理情况
表8—16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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