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届区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项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
案审查委员会;机关设工作机构:综合办公室、人事代表联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
室、教科文卫办公室。1998年12月,将经济办公室与教科文卫办公室合并为经济教科文卫办公
室。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为综合办公室、经济教科文卫办公室、人事代表联络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
第四届至第七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录
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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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会议时间由主任会
议研究决定,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交常委会会议确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组成人员出席,区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依法列席,区政协负责人邀请列席,区政府
组成部门负责人视议题内容确定列席。第四届起,每次邀请部分乡人大主席、区人大代表列席。
会议决议、决定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及相关材料,
以会议纪要形式通报代表。
第四届区人大召开常委会议16次,第五届召开常委会议25次,第六届召开常委会议35次,
第七届召开常委会议16次。
决议 决定 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民政、
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是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第四届至第七届区人大常委会议重大决议、决定
表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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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略
代表联系 1990年,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成员和常委
会机关工作人员均确定联系代表对象,分工负责联络各代表小组,定期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向代表小组发放省人大定期编印的内部刊物、信息。组织代表不定期开展调查和视察活动,每
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均邀请名额不等的代表列席会议,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至1993年3月,
组织代表调查、视察6次,编发内部刊物、信息36期。
1994至1997年,组织代表视察8次,调查4次,检查10次,编发内部刊物、信息48期。
2000年,制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接待联系人大代表制度》。
2003年,制定《关于加强同区人大代表联系的规定》。
2005年,制定《关于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区人大
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办法》、《关于区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访
“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办法》。
议案受理 第四届人大期间,收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8个方面215件,其中城市建
设28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8件,教育教学25件,工业29件,文化娱乐23件,农业农村工作24
件,环境保护26件,街道居民及其他42件,实际办理170件。
第五届人大期间,收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0个方面349件,其中城市建设 49件,
农业农村工作44件,工业交通49件,教育教学41件,文化体育33件,环境保护28件,街道社区
32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2件,法院检察院工作2件和其他49件,均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第六届人大期间,收到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9个方面255件,其中街道社区31
件,城市建设与管理48件,文化娱乐32件,教学工作41件,环境保护35件,农业农村工作38件,
交通管理26件和其他4件,在限期内均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第七届人大期间,收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议案13个方面 204件,其中城市建设
与环境管理62件,农业农村22件,街道部分权力下放7件,教育8件,劳动和下岗再就业 4件,
随军家属安置及现役军人优抚7件,增加民营企业人大代表名额1件,交通和铁路与地方关系14
件,医药和医院设施10件,社区建设12件,用电6件,有线电视3件,政府工作41件,其他 7件。
代表视察 第四届人大期间,代表视察 6次,主要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义务教育、食
品卫生、计划生育和文化教育等,提出义务教育经费不足问题得到解决。代表调查 3次,主要
调查扫黄打非、文化娱乐场所和食品卫生工作,提出扫黄打非力度不够问题,引起公安部门高
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改正措施。执法检查 3次,主要检查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情况,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五届人大期间,代表视察 8次,主要视察城市建设、教育教学、环境保护和农业农村工
作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部门均被采纳。代表调查 4次,主要调查文化市场、医药市
场、粮食市场及学校周边游戏场所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等问题,学校周边游戏场所被取缔。
执法检查10次,主要检查工会法、环保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森林法、资源
法、教师法等30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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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人大期间,代表视察10次,主要视察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与管理、企业改制、下岗
工人再就业和农业农村等工作,把群众反映强烈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放在首位。代表调查30
次,主要调查与常委会会议议题有关工作,如城市建设与管理、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
金管理情况和农民增收减产情况等,对省人大交办的铁路职工赵庆芳一案,常委会组成特定问
题调查委员会,经过3个多月工作予以结案。执法检查6次,主要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和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情况等,提出整改意见均被有关部门采纳。
第七届人大期间,代表视察 2次,视察“两风”建设开展情况和甘河水源地保护情况。执
法检查20次,主要检查《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黑龙江省
生态建设规划纲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法》、《黑龙江动物防疫条例》、
《宗教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工
会法>条例》、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黑龙江省农林扶贫开发条例》、
《中小企业促进法》、《国旗法》和《税收征管法》执行情况。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90年7月24日,区三届第十六次人大常委会任命, 刘奎利为区
政府常务副区长。10月25日,四届一次人代会选举产生区人大主任和副主任、区政府区长和副
区长、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1991年3月13日,区人大常委会向46名政府组成人员、法检法职人员颁发任命证书。4月13
日,区人大四届二次常委会决定任命敖荣春为区政府副区长。至4月 26日,四届一次人代会期
间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干部25人,免职7人,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2人。10月15日,
四届人代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刘奎利任区政府代区长,同意钟志山辞去区政府区长职务。
1992年4月 18日,四届三次人代会选举刘奎利为区政府区长。四届二次人代会期间,人大
常务委员会议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7人,免职8人。
1993年3月20日,四届四次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人。10月26
日,人代会五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主任和副主任、政府区长和副区长、区法院院长
和检察院检察长。四届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7人,免职7人。
1996年4月17日,五届四次人代会补选人大副主任2人,选举产生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接受2人辞去人大副主任职务。
1997年3月 26日,五届五次人代会补选宋志辉为人大主任,接受魏树人辞去人大主任职务。
至10月28日,五届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5人(法职27人),免职29人
(法职4人)。11月27日,六届一次人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领导。
2000年6月9日,六届四次人代会补选徐守乐为区政府区长,接受敖荣春辞去区长职务。
2001年3月 29日,六届五次人代会补选洪艳茹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受宋志辉辞去人大主
任职务。六届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3人(法职20人),免职 24人(法
职9人)。
2002年11月20日,七届一次人代会选举产生人大主任和副主任、政府区长和副区长、区法
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2003年10月28日,七届二次人代会补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
2004年11月1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决定任命郭亚明为区政府副区长、代区长。
2005年3月 24日,七届四次人代会选举郭亚明为区政府区长。至此,七届人代会期间,人
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0人、社区人大代表工作室主任6人、人民陪审员 10人,免职
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