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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乡人民代表大会



  

  乡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有着经常的直接的联系。乡
人代会代表名额,按选举法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核定,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乡人代会的主要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正确执行,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选举乡人大、政府领导人,检查督促乡政府工作。乡人代会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基本议程为审查和批准乡政府工作报告、乡财政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
度预算报告、乡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

  1990至1997年,按照《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乡人大主席团职权
由人代会期间延伸至闭会期间,设主席团主席和常务主席,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日常工作,任
期可到下一次会议,也可连选连任。1995年,明确主席团常务主席设专职,列席党委会议,乡
镇政府要向主席团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乡人大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当年,两乡均设常务
主席。1996年起,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主席改称副主席。
人大主席任期由1年改为3年,由乡党委书记兼任。2005年,两乡专职副主席各1人。

  乡人大主要工作制度为:主席团例会制度,主席团工作制度,主席团成员联系走访代表制
度,议案、建议办理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等。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督
办代表议案、建议,在人代会上提出质询,增强工作力度,提高乡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1990年至2005年,召开五届17至19次乡人民代表大会。

   当选省人大代表名录
  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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