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持区政协全体委员会会议会务。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政协委员会
职权,处理区政协委员会重要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
临时召开。
第三届区政协召开常委会议12次,第四届召开常委会议12次,第五届召开常委会议20次,
第六届召开常委会议20次。
第三届区政协设综合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及学习宣传文史资料、提案 3个专门委员会。
第四届区政协增设经济科技委员会。第五届起,区政协将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合并为专门委
员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
第三至七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名录
表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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