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90年,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两个基本”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刑事犯罪活动。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逮捕案96件 15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4
件145人,不批准逮捕2件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119件18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87件136人,
免予起诉13件16人,报送大兴安岭分院审查2件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件5人。
1995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专项斗争。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逮捕案66
件9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0件87人,不批准逮捕4件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件5人;受
理移送审查起诉案69件9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9件87人,免予起诉5件6人,报送大兴安岭分
院审查8件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件6人。
1997年,按照强化侦查意识、重证据、重事实、提高案件侦破准确性原则,受理公安机关
提请批准逮捕案75件10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3人,其中重特大案犯 5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76件11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8件78人,免予起诉2件2人,不起诉1件 1人,报送分院审查
起诉10件24人。
1999年,严格审查每起案件,严把批捕起诉关,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等重特大暴力犯罪案
件。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案件109件162人,批准逮捕132人,不批准逮捕 30人,平均
办案时限3.8天,其中重特大40件65人。共受理案件100件146人,审查后提起公诉83件119人,
平均办案时限12.5天,其中重特大案件36件61人。
2000年,按照保证案件质量、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
院侦查部门提请逮捕案83件11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4件96人,不批准逮捕9件15人;受理移
送审查起诉案86件12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1件95人,不起诉6件1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查4件7人。
2002年,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严格案件证据审查要求,提高
证据审查标准,强化办案人员证据意识,确保案件质量。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
逮捕案126件19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9件176人,不批准逮捕7件17人,追捕1人;受理移送
审查起诉案130件19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12件163人,不起诉1件7人,报送大兴安岭分院审
查12件2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件1人。
2003年,制定《提前介入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执法
活动。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98件11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8件104
人,不批准逮捕10件1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128件15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5件124人,
不起诉4件6人,报送大兴安岭分院审查12件13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件3人。
2004年,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审查,规范办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
确保案件质量。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73件10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9件 101人,不批准逮捕4
件5人,追捕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100件13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92件120人,不起诉5件
8人,报送大兴安岭分院审查7件9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7件10人。
2005年,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社
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 94件137人(含本院侦查部门提请5件5人),经审查批
准逮捕80件103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85件112人。无抗诉案件。
1990~2005年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公诉案件情况
表11—1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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