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监所检察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90年,加强安全防范检查,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
及时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和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驻所检察300
天,纠正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10次。

  1995年,以监督、纠正监管人员体罚和虐待在押人犯、人员为重点,驻所检察 310天,纠
正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8次,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1997年,纠正超期羁押及不文明执法等问题,对严重的超期羁押问题向监管场所和办案单
位提出督办和纠正意见127次,其中正式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 12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外就医、
取保候审、缓刑、假释、管制“五种人”的监控与改造情况进行联合检查2次。

  2000年,按照省级规范化检察室建设标准, 加强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驻所检察298
天,纠正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12次。

  2002年,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收押、释放行为重点监督。驻所检察 312天,纠正监管人
员违法违纪行为6次。

  2003年,以执法检查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检查,做好在押人犯的思想工作。驻
所检察276天,纠正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4次,确保监管场所安全。

  2004年,开展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犯进行专项检查。
驻所检察281天,纠正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1次,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件。全年实现无超期
羁押。

  2005年,以维护监管秩序、保障被羁押人犯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加强对监管所的执法监督。
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建议整改安全隐患 7件,杜绝安全事故。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变事后监
督为事前监督、同步监督。向监管场所发检察建议1份,口头纠正违法行为3次,建议上网追逃
6人,并对2名将要超期羁押人犯提出催办意见。全年各办案单位无超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