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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制度

第二节 审判制度



  

  1990年 1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实行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制度,避免产生冤、假、
错案。

  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审判权有条件下放,扩大合议庭和办案人员的权限,
减少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行所办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从立案、
转庭、审理、执行均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办案速度和质量。

  1999年,案件审理工作做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实现实体裁判公正、诉讼程序公正,确
保司法公正。刑事上诉案件无一起改判,民事、经济案件上诉比例也比往年下降。

  2002年,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和立、审、执分立,各尽其责的原则,加大使用简易程序,注
重调解力度,在完善举证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提高了一步到庭率和当庭审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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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法庭


2004年,执行庭审工作程序,开展庭审质量监督活动。庭审前,各庭向政工科上报所开庭
案件案号、案由和原、被告基本情况。政工科在周五下午统一安排全院干警参加庭审,并邀请
人大代表出席观摩。休庭后由院领导点评案件庭审中各个环节及法官驾驭法庭的能力。加强外
部监督,从社会各界聘请执法监督员11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安排刑事、民商事、行
政13起案件进行开庭观摩点评。

  2005年,完善司法为民制度。在立案工作中,公开收费标准,实行风险告知制度,以书面
形式详细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规则、期限以及当事人在每个诉
讼环节中可能遇到各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风险等。立案庭为外来企业和投资者设立专项法律诉
讼咨询电话,由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解答,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