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90年,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婚姻法》,贯彻“调解”原则,简
化程序,化解纷争,防止矛盾激化。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4件,其中家庭纠纷案件350件、赔偿
债务案件32件、其他案件102件,结案484件,审结率100%。
1995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传统的思想道德观念、婚姻家庭
观念、经济价值观念发生转变,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受理各类民事案件 515件,其中
家庭纠纷案件442件、赔偿债务案件22件、其他案件51件,结案509件,审结率98.8%。
1999年,宣传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民事案件544件,审结543件,审结率99.8%。
2002年,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劝解、说服,宣传有关法律法
规,弱化矛盾。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78件,其中家庭纠纷案件347件、赔偿债务案件 221件、其
他案件210件,结案778件,审结率100%。
2004年,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对案件代理人、参
加旁听的当事人及亲朋好友的调解作用,加快依法办案。受理家庭纠纷案件 498起、赔偿债务
案件252起、其他案件91起。
2005年,审理各种民事案件779件,审结766件,审结率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