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民商审判

第五节 民商审判



  

  1990年,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妥善处理民商纠纷案件。受理各
类民商(经济)案件126件,其中合同纠纷8件、债务赔偿8件、其他110件。

  1995年,贯彻省、地改善经济环境大讨论会议精神,为发展全区经济提供有效服务,采取
收案、审理、执行一条龙服务办法,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各类民商(经济)
案件110件,其中合同纠纷4件、债务赔偿18件、其他88件,审结107件,结案率97.3%,审结案
件标的额473.7万元。

  2000年,按照民事法规,贯彻调解原则,化解纠纷,简化办案程序,强化办案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受理民商案件77件,审结77件,审结率100%。

  2002年,坚持依法办案,严把事实、证据、程序三道关,缩短审理时间,公平合理及时解
决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各类民商案件112件,其中合同纠纷53件、债务赔偿58件、其他1件。

  2004年,受理各类民商案件93起,其中合同纠纷71件、债务赔偿10件、其他12件。

  2005年,坚持为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公正、公平处理民商案件。依法审理民商案件39件,
结案39件,审结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