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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90年,司法局下设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在编25人。

  1993年,成立普法办公室。

  1994年,公证处由财政拨款改为自筹自支。

  1995年,普法办公室更名为依法治区办公室,职责为普及法律知识和监督依法治理工作。

  2000年,国有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2001年,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两乡、六个街道配司法助理员,开展基层司法行政业务。11
月,在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定为24人。

  2003年,有依法治区办公室、基层股、律师公证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人员配置10人。

  2004年4月,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由地区司法局管理的洪皓、正旗、明言、众兴4家律师事
务所交加区司法局监管。增设依法治区办公室主任。录用一名普法办工作人员、一名司法助理,
人员编制24人。

  2005年,全区有洪皓、正旗、明言、众兴及加格达奇区 5个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及编制
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