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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待抚恤

第三节 优待抚恤


  


   国家抚恤

  1990年,继续落实1988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的通知》,
在乡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年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特等因战致残1200元,因公致残1100元;一等
因战致残1020元,因公致残950元,因病致残860元;二等甲级因战致残740元,因公致残660元,
因病致残600元;二等乙级因战致残538元,因公致残480元,因病致残450元;三等甲级因战致
残336元,因公致残322元;三等乙级因战致残272元,因公致残272元。在职革命伤残军人每人
每年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特等因战致残240元,因公致残216元;一等因战致残 204元,因公致
残184元;二等甲级因战致残156元,因公致残 140元;二等乙级因战致残135元,因公致残122
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108元,因公致残98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 90元,因公致残82元。全区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革命伤残军人78人,其中,在职革命伤残军人 70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8人,
发放抚恤补助金1.23万元。

  1993年,增加革命伤残人员抚恤和保健金,伤残抚恤金每人每年发放标准为:特等因战致
残1560元,因公致残1440元;一等因战致残1260元,因公致残1170元,因病致残1060元;二等
甲级因战致残920元,因公致残 830元,因病致残760元;二等乙级因战致残 656元,因公致残
590元,因病致残554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416元,因公致残400元;三等乙级因战致残 342元。
伤残保健费每人每年发放标准为:特等因战致残240元,因公致残216元;一等因战致残 204元,
因公致残184元;二等甲级因战致残156元,因公致残140元;二等乙级因战致残135元,因公致
残122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108元,因公致残98元;三等乙级因战致残90元,因公致残82元。
全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革命伤残军人75人,发放抚恤补助金1.53万元。

  1996年7月 1日起,增加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 每人每年发放标准为:特等因战伤残
600元,因公伤残570元;一等因战伤残500元,因公伤残 460元,因病伤残450元;二等甲级因
战伤残380元,因公伤残360元,因病伤残340元;二等乙级因战伤残300元,因公伤残 280元,
因病伤残270元;三等甲级因战伤残220元,因公伤残200元;三等乙级因战伤残170元,因公伤
残160元。全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革命伤残军人57人,发放抚恤补助金1.73万元。

  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每人每年发放标准,在乡特等因战伤残
分别由 3540元、3380元提高至5340元、5180元;一等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分别由 2760元、
2630元、2500元提高至4000元、3870元、3740元;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分别由1550
元、1440元、1350元提高至2120元、2010元、1920元;二等乙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分别由
1080元、1000元、960元提高至1320元、1240元、1200元;三等甲级因战、因公伤残分别由748
元、728元提高至900元、880元;三等乙级因战、因公伤残均由646元提高至 780元。在职特等
因战、因公伤残分别由600元、570元提高至 1000元、970元;一等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分别
由500元、460元、450元提高至800元、760元、750元。全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革命伤残人员42
人。其中,在职37人,在乡5人,发放抚恤补助金1.53万元。

  2000年1月1日起,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
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保健)金,每人每年发放标准为,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特等同比提高660元,一等同比提高600元,二等同比提高360元,三等同比提高150元;在职特
等和一等同比提高180元,二等和三等同比提高 60元。全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革命伤残人员40
人,发放抚恤补助金1.74万元。

  2001年起,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补助变为定期补助。


   国家定期抚恤

  1990年,继续按照民政部、财政部1988年《关于调整部分抚恤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精神,革命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补助标准为,居住农村每人每月发放40元,居住
城镇每人每月发放5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发放35元,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发放
4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发放85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
每人每月发放6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发放25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每
人每月发放25元。全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43人,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
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20人,复员军人23人。发放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1.83万元。

  1992年7月1日起,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分别
为每人每月166元、90元。全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45人,共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 3.39万元。

  1994年7月 1日起,增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
下简称“三红”)生活补助金,其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 226元、120元、45元。烈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发放50至55元,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发放60至65元;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每人每月发放45至50元,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发放55至60元。全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
助50人,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4.31万元。

  1996年7月1日起,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
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
月发放60至65元,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发放70至7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发放55
至60元,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发放65至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放 300元,在乡西
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发放 70元。全区享受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52人,其中,“三属”18人,复员军人34人,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4.23万元。

  1999年1月1日起,提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
发放95至100元,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发放105至 11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每人每月发放
90至95元,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发放100至10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放 450元,在
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放 33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发放90元。全区享受国家定
期抚恤补助45人,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4.85万元,同比增加1.6万元。

  2001年,“三属”定期抚恤金、“三红”生活补助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执行新标准,
“三属”每人每月提高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135至140元,
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发放145至145元;病故军人家属,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130至135元,
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发放140至145元。“三红”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分别提高90元、80元、1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放59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发放450元,红军失
散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特等每人每年提高 1000元,因战、因公伤残
分别发放7000元、68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分别发放 5400元、
5270元、514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420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分别发放2900元、2790
元、270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260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分别发放 1940元、1860元、
182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130元,因战、因公伤残分别发放 1180元、1160元;三等乙级
每人每年提高120元,因战、因公伤残发放 10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障金,特等每人
每年提高320元,因战、因公伤残分别发放1500元、147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因战、
因公、因病伤残分别发放1200元、1160元、115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85元,因战、因公、
因病伤残分别发放600元、580元、56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 80元,因战、因公、因病伤
残分别发放500元、480元、47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60元,因战、因公伤残分别发放380
元、36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55元,因战、因公伤残分别发放 220元、210元。全区享受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104人,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69万元。

  2002年,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继1994年后第 7次提高标准。其中,在乡革命特等
伤残人员年抚恤金标准,从1994年的2240元,提高至8400元;烈属年定期抚恤金标准,由1994
年的840元提高至2220元。全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103人,同比减少 1人,共发放定期抚恤
补助金8.69万元,同比增加1.53万元。

  2005年,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将残疾军
人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由四等六级套改为一至十级, 取消以前残疾抚恤金中 “伤残抚恤”和
“伤残保健金”的区别。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年 11200元、
10800元、10440元,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年10080元、9600元、9200
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年 1120元、960元。“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属居住城镇或农村分别为每人每年4200元、264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城镇或农村分别
为每人每年3900元、252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城镇或农村分别为每人每年3600元、2340元。
“三红”生活补助分别为每人每年 9600元、8640元、2880元。全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121
人,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43.8万元,同比增长72.17%。